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共享头盔才“上岗”就遭黑手

  • 新闻来源: 永安行
  • 发布时间:2021-04-02 16:16:25
  • 点击量:1502

ML%SNA4ZKY]7V}}8_Z(5ODU.jpg湘潭在线客户端4月2日讯(湘潭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吴珊 见习记者 李靖)根据交管部门“一盔一带”工作推进的要求,为保障市民出行安全,最近,湘潭市共享助力车投放点新投放了一批带头盔的助力单车。可惜的是,共享头盔刚摆上街头1个月,就遭遇“黑手”,近一半的共享头盔与车体“失联”。


位于湘潭汽车城内的永安公共自行车运营有限公司仓库内,已经回收了几十辆共享助力单车,这些车辆都有一个共同点——因遭遇个别市民的暴力掰扯,车头位置的头盔锁已经损坏,原本固定在车前篮的黄色头盔也不知所踪。


永安公共自行车运营有限公司城市经理朱江告诉我们,根据湘潭市有关全市摩托车、电动车交通违法集中整治方案的最新要求,街头的共享助力单车必须“带盔上路”。据统计,永安公共自行车运营有限公司自2020年9月份以来陆续在湘潭市投放车辆3000台,累计建设站点435个,停车桩6642个,截至2021年3月20日,每台车日均骑行量约为1.2次,总骑行量约40万次。较高的使用频率使总体安全风险有所提升,投放安全头盔势在必行。


目前,永安公共自行车公司累计有250辆助力单车加装了安全头盔,但其中有40%至50%的安全头盔已经“失联”。由于头盔都是被人强行拉拽下来,固定安全头盔的设备也遭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坏。永安公共自行车运营有限公司配有专门检修人员,对共享单车进行“一日一检”,主要是对车辆的刹车、座椅、头盔、电池等进行检查和维修,并及时制止对共享单车的破坏性行为。“即使是这样,安装新头盔的速度也远赶不上头盔失窃的速度,才过去1个月,公司就已经损失了上万元。”朱江无奈地说。


对此,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的陈彩虹律师表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九条规定,盗窃、诈骗、哄抢、抢夺、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重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。“盗用共享单车头盔看似事小,实则是违法行为。”陈彩虹说,一旦发现,公安机关可对此进行治安处罚,情节较重的,可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,市民朋友切记不可因贪图小利而以身试法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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